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日前,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近期对两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其中一家企业被罚款30万元。
5月28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就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起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3月19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就“长江经济带警示片反馈市垃圾处理中心渗滤液溢流外排”一事对该公司承建的黄山市里石亭垃圾处理场封场工程EPC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2020年5月23日的黄山市里石亭垃圾处理场封场工程EPC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渗滤液溢流外排,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和采取相应应急措施,造成部分渗滤液流出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进入外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消除环境影响。同时,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核算,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56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26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就黄山天马铝业有限公司一起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2月21日,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徽州区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员工用抽水泵通过临时架设的软管将污水沉淀池中蓝色污水抽至污水池旁边空地上,经雨水管网流入丰乐河。经该局现场委托黄山安琪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企业污水池、厂区雨水总排口、位于继远首府对面市政雨水管网入河总排口各采集水样一份,其中位于继远首府对面市政雨水管网入河总排口水质色度检测结果为64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50倍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