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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贵池区曝光三起长江禁捕退捕典型案例

当前,正值长江禁渔从“三年强基础”向“十年练内功”转段推进的关键节点。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宣传引导双重作用,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进一步规范禁捕管理秩序,巩固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成果,池州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密某某和钱某某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密某某和钱某某系某航运公司工作人员,驾驶货轮在长江干流运输货物。2023年1月2日晚,当事人认为在江中进行非法捕捞不易被执法人员发现,心存侥幸,驾驶1艘快艇使用1条手抛网在长江干流贵池段贵航特钢下游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在执法人员登艇前密某某将1条手抛网和渔获物(2尾鲤鱼)丢入江中。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贵池区农业农村局领导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对当事人密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当事人钱某某被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目前此案已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长江十年禁渔”是一场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等特点的持久战。本案中当事人驾驶快艇在江中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很难发现违法行为,在查获的过程中,当事人密某某将涉案渔具丢入江中,增加了执法人员的取证难度,执法人员充分发挥“人防”+“技防”机制的科学准确性,快速精准查处了当事人的非法捕捞行为,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力。维护了“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严肃性,又对沿岸偷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起到一定的宣传教育意义。

为切实落实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贵池区构建“视频调度中心—执法基地—镇街信息员”直接调度系统,充分发挥“人防”+“技防”的技术优势,实现对非法捕捞行为的精准打击。

案例二 左某某、陈某某、陶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日23时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长江干流贵池段梅龙街道大同闸口附近水域现场发现左某某等4人各使用路亚竿进行捕捞,4名当事人看见执法人员后,陈某某、陶某某待在现场没动,左某某和另一名当事人向大埂上逃离,后左某某被执法人员半路查获,还有一名当事人逃离现场,并将手机遗落在现场。现场查获路亚竿5根,翘嘴鱼2尾,红尾鱼1尾,网织鱼袋5条,三个塑料桶里分别装有活体泥鳅若干,鱼桶一个内装有锚钩10个,大号鱼钩一小盒,新手套若干。

经调查,2023年3月至9月,左某某先后与张某某、钱某某、陈某某、陶某某五人商定后,采用“泥鳅钓”(活泥鳅打窝后,使用路亚竿、鱼线、三本钩或铅头钩挂上活泥鳅进行垂钓)的方式在长江梅龙段水域多次以垂钓之名实施非法捕捞,捕捞的翘嘴、红尾、鳜鱼等渔获物销售后,由参与捕捞人员平分。某水产经营户李某某明知左某某伙同他人在长江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的情况下,长期将其捕捞的渔获物予以收购,支付鱼款达六万余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左某某、陈某某、陶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并将捕捞的渔获物用于销售,涉案金额六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规定,当事人当事人左某某、陈某某、陶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4月被告左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被告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陶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左某某、张某某等五人通过“泥鳅钓”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案发水域中的肉食性鱼类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破坏了案发水域的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李某某虽不是直接捕捞者,但其收购行为为非法捕捞行为提供了动机与市场,两者行为同生态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左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六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连带承担相应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各被告按诉讼请求缴纳公益诉讼赔偿款共计24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当事人左某某等5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涉案金额达六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李某某明知左某某伙同他人在长江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的情况下,长期将其捕捞的渔获物予以收购,支付鱼款达六万余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随着长江十年禁捕工作的持续推进,利用垂钓变相捕捞的行为正逐渐成为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违法方式之一。一些人以牟利为目的,假借休闲性、娱乐性垂钓,使用多线多钩、“爆炸钩”、“泥鳅钓”等钓具、钓法利用垂钓变相捕捞;有的垂钓者为达到捕获渔获物数量更大、种类更多的目的,甚至辅以各类探鱼、锚鱼设备,对天然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很大。

2021年长江十年禁捕以来,长江生态得到了一定的恢复,有些不法分子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本案中初步形成了捕捞、收购、贩卖长江野生鱼的完整产业链,通过多次交易,各环节得到不断加固,不仅危害十分严重,打击也十分困难。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充分发挥“人防”+“技防”机制的科学准确性,快速精准查处了当事人的非法捕捞行为,在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渔获物销售行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及时联合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及时发现当事人违法犯罪线索,配合司法机关斩断非法捕捞供销产业链。对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捕捞的,司法机关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金刑等多种措施进行经济惩罚,并责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铲除滋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土壤。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力。维护了“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严肃性,又对沿岸偷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起到一定的宣传教育意义。

为切实落实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贵池区构建“视频调度中心—执法基地—镇街信息员”直接调度系统,充分发挥“人防”+“技防”的技术优势,实现对非法捕捞行为的精准打击。

案例三 朱某某在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朱某某于2022年8至10月,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约定王某某、张某某进行非法捕捞行为,由当事人朱四兰对部分渔获物进行销售。公诉机关审理认为,当事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当事人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朱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移送至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朱某某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贵池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三)典型意义

长江十年禁捕以来,长江生态得到了一定的恢复,有些不法分子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本案中初步形成了捕捞、收购链条犯罪团伙,危害十分严重,对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长江渔业生态保护,不仅要禁止捕捞还要管住市场,不销售、不购买、不食用、不经营野生长江鱼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任何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标题:值得警醒!贵池曝光三起长江禁捕退捕典型案例

来源:宝地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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