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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推出40条税费政策 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记者6月5日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办公室围绕《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2023-2025年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任务,梳理归集形成《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税费政策40条》,精准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

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从事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劳务,可以选择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鼓励资源循环利用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对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此外,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方面,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承包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记者 徐越蔷)

原标题:安徽推出40条税费政策 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来源:市场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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