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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第一案!亳州环境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印发实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免罚清单》实施后,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贯彻落实,组织全体环境执法人员学习领悟,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将《免罚清单》与“四送一服”工作充分融合,送法暖企。

7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随机抽查中发现,亳州市谯城区某烤花厂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贮存的废油漆渣、废活性炭、废油漆桶、废活性炭棉等危险废物包装物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并制作执法检查笔录。

整改前(现场检查情况)

该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2021年7月6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立案查处,并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危险废物的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厂当天即完成整改。

整改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以往可以对该厂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与此同时将对其这样的小微企业造成沉重打击。执法人员以《免罚清单》为指导,经认真调查核实发现,该厂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免罚清单》第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集体讨论后,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7月19日,经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免罚清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厂不予处罚。按照《免罚清单》程序要求,依法对该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悉,此案件是《免罚清单》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全省首违免罚第一案。

下一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要求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提高思想认识,敢担当、勇作为,定期调度并评估各县区《免罚清单》实施情况,把《免罚清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四送一服”工作和执法稽查监督的重要内容,以“店小二”姿态促进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让环境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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