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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发布六起环境违法首违免罚典型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2021年6月30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印发实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贯彻落实,组织全体环境执法人员学习领悟,将《免罚清单》与“四送一服”工作充分融合,办理了首违免罚全省第一案,并定期调度并评估各县区《免罚清单》实施情况,把《免罚清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四送一服”工作和执法稽查监督的重要内容,让环境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现将近期全市办理的六起环境违法首违免罚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安徽纳百川药业有限公司在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2021年8月1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对安徽纳百川药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薄荷脑植物油生产车间生产时,车间进出口大门及窗户未关闭,车间内气味刺鼻,薄荷脑成品包装车间工人包装作业时,大门未关闭。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立即改正,该公司当场即改正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可处以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第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 2021年10月26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整改前后对比

涡阳县名源置业有限公司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

2021年9月7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在对涡阳县名源置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号楼北侧有约九平方米的易产生扬尘的黄沙露天堆放在地面上,未采取有效覆盖的措施。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立即改正,该公司当场即清除堆放的黄沙,并对裸露地面进行防尘覆盖。经查,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可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免罚清单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2021年9月22日,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整改前后对比

安徽创新秸秆利用有限公司(楚店分公司)的危废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1年9月13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对安徽创新秸秆利用有限公司(楚店分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危废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次日,该公司的危废暂存间已按照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设别标志。经查,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可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第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2021年9月22日,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阳县大个汽车维修部危险废物的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1年10月1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在对涡阳县大个汽车维修部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维修部正在经营,危废暂存间内的废机油桶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维修部立即改正,次日,该维修部的危废暂存间内的废机油桶已经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查,该维修部属于首次违法。

该维修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维修部可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第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2021年10月29日,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维修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阳县刘汇款汽车养护会所危险废物的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1年10月1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在对涡阳县刘汇款汽车养护会所检查时发现,该汽车养护会所正在经营,危废暂存间内的废机油桶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汽车养护会所立即改正,次日,该汽车养护会所的危废暂存间内的废机油桶已经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查,该汽车养护会所属于首次违法。

该汽车养护会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汽车养护会所可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第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2021年10月29日,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汽车养护会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阳县城西战友小汽车维修站危险废物的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1年10月1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在对涡阳县城西战友小汽车维修站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维修站正在经营,危废暂存间外危废标识不规范,危废暂存间内有两个废机油桶,其中一个未张贴危废标志。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维修站立即改正,次日,该维修站的危废暂存间外已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危废标识,危废暂存间内的废机油桶均已经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查,该维修站属于首次违法。

该维修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维修站可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第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2021年10月29日,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维修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整改前后对比

来源:亳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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