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下午,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安徽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就生活废水流入外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磋商并达成协议,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赔偿等费用合计6.73万余元。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7月7日,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某工地现场检查发现,安徽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其配套工程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未全部有效收集,部分生活污水流入外环境,进入水源地保护区。经检测,建设工地东西两侧污水主管网渗漏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经对比水源地保护区边界确定,该建设地点位于董铺水库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污水流入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域。根据检测结果,经计算两处泄漏点位污染物平均值,对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I类标准,认定该建筑工地生活区污水收集不全,导致董铺水库地表水环境污染损害事实成立,因果关系明确。
在本案磋商前,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成功办结实现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无缝衔接,违法者不但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也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增加了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弥补刑事追责和行政处罚的不足,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来源: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原标题:破坏生态环境!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也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合肥成功磋商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