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某石料破碎加工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免罚处理。
案件详情
2021年11月17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对辖区内一处石料破碎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处破碎加工点露天建设了一套移动式破碎筛分设备,场地周边有少量石料。检查时,该石料破碎加工点所有者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对涉事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
处理结果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于当日对该破碎加工点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经现场勘察,该涉事人员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第二天即拆除了移动式破碎筛分设备,并平整了场地。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徽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文件的规定,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在经过集体会议研究后,鉴于该公司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案件启示
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管部门应以教育、告诫、引导为主,可不予进行行政处罚,但绝非放松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必须严格履行环境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整改到位方可免罚。
来源:石台生态环境
原标题:石台县首例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案例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