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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5起典型案例被通报

2021年6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为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首次将环保法律法规与《计量法》有机融合,实现了“四个明确”: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的管理职责,明确了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的细化要求,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应用范围和数据超标判定依据,明确了自动监控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情形,是安徽省推行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执法的重要制度创新。截至2022年2月底,全省运用《办法》查办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违法案件37起,有力形成了执法震慑。现将“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5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

亳州市谯城区鑫丰建材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执法人员对亳州市谯城区鑫丰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0年4月份安装联网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至检查时,未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未定期开展比对监测。

二、查处情况

亳州市谯城区鑫丰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以及第三款“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据此,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企业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有关规定,对该企业罚款6.68万元。

三、案件启示

自动监测设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无法保证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实践中,少数重点排污单位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久拖不验”,数据超标后以此为借口逃避监管。针对上述问题,《办法》对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要求、验收时限以及“久拖不验”的行为属性进行了明确,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规范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本案中,亳州市谯城区鑫丰建材有限公司安装联网自动监测设备后长达15个月未验收,超过了《办法》规定的验收期限,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

淮南市天惠肉食品产销中心老马山畜禽屠宰厂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日-30日,淮南市天惠肉食品产销中心老马山畜禽屠宰厂COD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发生6次故障。经淮南市谢家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核实,2次为设备水泵损坏,4次为设备多项阀故障,严重影响了自动监测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得不到保证。

二、查处情况

淮南市天惠肉食品产销中心老马山畜禽屠宰厂上述行为符合《办法》第十八条第十款“任意连续30日内,同一台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的”情形。据此,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企业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有关规定,对该企业罚款3.08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办法》对设备故障影响数据准确性的报告程序、应急监测要求以及允许故障频次进行了细化规定。本案中,淮南市天惠肉食品产销中心老马山畜禽屠宰厂自动监测设备频繁出现同一类故障,未能彻底修复,超过了允许的故障频次,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三

繁昌县汉世伟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8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繁昌县汉世伟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7月1日0时至7月4日17时,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数据和数采仪数据不符,超过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规定的不超过1%的误差要求。经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故障后未履行报告程序,且补传的自动监测数据存在错误。

二、查处情况

繁昌县汉世伟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以及第八款“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不符合数据传输标准,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大于1%或数采仪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数据偏差大于1%的”规定。据此,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企业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有关规定,对该企业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数据传输故障以后,补传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属于自动监控管理中的“盲点”。本案中,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灵活运用《办法》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在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以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补传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具有典型示范性。

案例四

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门对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设备停机检修期间,将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设置成维护状态,虽然该企业事先履行了报告手续,但设备维护状态累计时长42小时,且设备维护状态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全部缺失,无法反映该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二、查处情况

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办法》第十八条第七款“在一个季度内,单台(套)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设备维护’的时段,累计超过30小时的”规定。据此,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企业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有关规定,对该企业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自动监测设备处于维护状态时,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数据为“0”值或恒值。少数排污单位在监测数据超标后,违规将自动监测设备设置为维护状态,逃避监管。为堵住制度漏洞,《办法》参照生态环境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部令第10号):“在一个季度内,单台(套)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设备维护’的时段,累计超过30小时的”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本案中,该企业虽然事先履行了报告手续,但设备维护状态累计时长多达42小时,期间自动监测数据全部缺失,与实际排污情况不符。

案例五

合肥市十五里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0日,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合肥市十五里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四期项目排口COD水质自动监测设备11月5日19:00至11月6日11:13期间因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故障时长超过12小时,未主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经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实,设备故障期间未出现超标排放情形。

二、查处情况

合肥市十五里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据此,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企业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因该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案件启示

实施《办法》的目的在于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规范运行管理自动监测设备,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本案中,合肥市十五里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设备故障后虽未履行报告手续,但能够及时修复设备,且设备故障期间未出现超标排放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况,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力度与温度并存。

总体启示:实行生态环境保护非现场监管执法是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举措。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一方面强化新技术新手段的运用,另一方面注重加强制度创新,补齐法律法规的“空白”,织密环境执法的法治之网。制定实施《办法》,既坚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底线,又积极服务市场主体,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使环境执法既有力度,更显“温度”。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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