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亳州市某金刚石企业就该企业违法排污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最终达成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企业承担鉴定评估、修复等费用合计8.4万元。
回顾:
2018 年 11 月17 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该金刚石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酸洗车间部分生产废水直接流入厂区雨水井,经对二号、三号雨水井内水样取样检测,发现主要污染物总锰浓度超标15.4倍,总镍浓度超标507倍。2019年1月11日,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此给予行政处罚,停产整治。
经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对案发现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此次事件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费用合计8.4万元。
现场:
磋商会上,市生态环境局介绍了赔偿义务人违法排污案件违法事实,阐明了调查结论、鉴定过程及鉴定评估情况、法律依据,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要求。
经过磋商,双方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内容达成一致,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立即全部支付应付款项。
“‘赔偿’不是目的,意在‘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晓文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旨在有效推动治理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企业要积极履行生态环保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更要依法依规按时保量赔偿义务,做到应赔尽赔,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观念成为社会共识。
延伸: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和全面试行以来,亳州市通过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改革有力有序推进;统筹协调,加强横向联动、纵向沟通,积极开展线索筛查,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推动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21年至今,亳州市共启动6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4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达115.4162万元。
原标题:谁损害,谁担责!亳州市成功磋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来源:亳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