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的通知》要求,亳州市不断创新执法方式,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大数据平台等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查处多起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为加强警示和宣传,第一时间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打消企业存在的侥幸心理,现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一、利辛县旧城镇某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大数据平台发现,利辛县旧城镇某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自动监测颗粒物数据异常,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的烟尘仪发生故障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
【查处情况】
利辛县旧城镇某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及《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通过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大数据平台发现违法行为,实现“非现场执法”模式作为取证固证手段的重要一环,高效统筹执法资源,真正提升环保执法效能,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充分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二、亳州市某祥建材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大数据平台发现,亳州市某祥建材有限公司烟尘数据异常,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中的烟尘仪采样探管堵塞,导致2022年4月4日至4月7日烟气排放自动监测颗粒物数据超过排放标准,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烟尘仪故障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
【查处情况】
亳州市某祥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通过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大数据平台发现违法行为,实现“非现场执法”模式作为取证固证手段的重要一环,高效统筹执法资源,真正提升环保执法效能,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充分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三、亳州市谯城区某福源墙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亳州市谯城区某福源墙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亳州市谯城区某福源墙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违法行为,实现“非现场执法”模式作为取证固证手段的重要一环,高效统筹执法资源,真正提升环保执法效能,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充分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四、亳州市某瑞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亳州市某瑞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亳州市某瑞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违法行为,实现“非现场执法”模式作为取证固证手段的重要一环,高效统筹执法资源,真正提升环保执法效能,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充分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五、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按期提交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五千元罚款。
【案件启示】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违法行为,实现“非现场执法”模式作为取证固证手段的重要一环,高效统筹执法资源,真正提升环保执法效能,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充分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刘峰)
原标题:通过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亳州查处五起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环境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