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省自动监控蓝色超标报警信息,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省厅自动监控在线运维监管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对一家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电石破碎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数采仪显示当日颗粒物日均值为51.586mg/m³,超过排放标准(50mg/m³)0.03倍。
经对该单位电石破碎废气排放口粉尘自动监控设备查看、校准,发现设备未发生故障,初步判定该单位涉嫌真实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单位发现上述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达标(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开展监测,结果达标)。
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限于常规污染物,首次被发现,超标污染物为大气或水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在24小时内改正并达标排放的”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坚决贯彻落实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精神,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截至目前,市生态环境局共依法办理不予行政处罚案件9起,免罚金额64.826万元。
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