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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查处一起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网上一段“某企业利用雨天向河沟内排放污水”的小视频线索,2022年7月1日,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安徽某佳包装有限公司视频监控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该公司擅自将排污许可证规定应当循环利用,不允许排放的印刷模板清洗废水通过私设的白色软管直接排放至厂区荒草地里,又通过雨水冲刷流入厂外河沟内。环境监测人员现场采集了白色软管内的废水水样,经化验分析,化学需氧量浓度高达2610㎎/L、氨氮浓度为65.4㎎/L。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处二十万元罚款。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第二项’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环境执法人员通过网络舆情、视频监控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非现场手段查处排污许可违法案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移送行政拘留,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

原标题:亳州通过网络视频线索查处一起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案

来源:亳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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