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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涡阳县一废旧电池提炼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0日,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举报:涡阳县丹城镇重兴村庄北50米有处废旧电池提炼厂,重金属污染严重,且夜间排放刺激性气味。经调查,该厂位于涡阳县坤鹏生物质秸秆科技有限公司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土法炼制铅块,经营者为祝某。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联系检测公司对该厂周围土壤和地表水进行布点取样监测。现场收集称重旧铅酸电池的含铅废料为21.76吨,冶炼废渣26.12吨,冶炼成型的铅块14块(抽样测重0.8488吨/块)。经确认,祝某非法处置的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废物性质为危险废物。

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祝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0年8月17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祝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安徽省环科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对该案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2021年2月8日,在亳州市检察院等单位和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下,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祝某委托代理人举行磋商,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祝某承担应急处置、鉴定评估、修复、事务性等费用及律师费合计34.99万元。协议达成后申请了司法确认。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确认申请人之间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法律分析

(一)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判断

祝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之规定,祝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于2020年8月17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8.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

本案中,经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取证以及省环科院专家鉴定评估,确认“非法冶炼行为对周边排水沟水质和厂区门口部分土壤造成的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32.79万元,其中应急处置(监测)费用10万元、生态恢复费用19.79万元、事务性费用3万元”,可以判定祝某的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祝某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件启示

在涉嫌环境犯罪移送方面

一是定性定量准确研判。本案定性关键有二,一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认定,二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是否达到三吨。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询问、采样检测等执法手段,首先确认当事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而后依据“现场收集称重旧铅酸电池的含铅废料为21.76吨,冶炼废渣26.12吨,冶炼成型的铅块14块(抽样测重0.8488吨/块)”这一有准确定量的环境犯罪情形,将其定性为污染环境犯罪,准确研判、及时移送。

二是严格规范证据采集。为严厉打击、惩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规范证据采集、固定、转化程序,明确证据效力,降低执法司法成本,提高打击违法犯罪效率。

三是严格规范移送程序。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时主动对接公安部门,规范制作案件移送材料,并附案件调查报告、检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涉案证据材料,沟通案件相关进展,同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确保满足公安及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调查的条件,行政刑事司法高效联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

一是启动迅速,扎实有效。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时效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把握案件办理进展,会同公安、检察等部门反复沟通协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依法精准办理。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准确研判了案件的特殊性,在刑事诉讼前即启动磋商,引导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依法依规,严格取证。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证据固定及时,鉴定评估依规开展,为后期赔偿磋商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部门联合,协作推进。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密切联动,实现刑事与民事责任同步追究,构建严密责任追究法网。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调查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确保损害赔偿落实。

四是强化监督,提升水平。磋商会议特邀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一方面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职能过程中协调多部门合作、依职权主动作为、邀请检察机关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形成合力的积极作用,一方面也更有助于提高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

五是司法确认,有效保障。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并经法院裁定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本案系亳州市首例生态环境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支持与确认,是亳州市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用法治手段护航绿水青山,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开端。

原标题:以案释法|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责任承担

来源:亳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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