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亳州市某金刚石有限公司就该公司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该公司承担环境损害恢复、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合计8.6万元,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2021年8月17日和26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亳州市某金刚石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以及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调阅该公司排污许可信息时发现,该公司摇床水洗工序正在生产,摇床分离废水的贮存、回收利用污染物的处理设施围堰底部渗漏,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修复,导致排污许可证规定不允许外排的含有重金属镍的摇床分离废水通过贮存、回收利用设施围堰底部的缝隙渗漏、流失至厂区内南侧的雨水管道,再排放至厂界东侧约15米处两个土坑内,渗漏到土壤中,土坑内土壤颜色呈暗棕色。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监测人员现场采集了土坑内的土壤样品,经化验分析,北侧土坑土壤镍含量为318mg/kg,南侧土坑土壤镍含量为166mg/kg,分别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和管制值筛选值第一类用地(150mg/kg)的1.12倍和0.11倍。
经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对案发现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认定该金刚石有限公司废水漏排对排放地块土壤环境的影响达到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GB/T39791.1—2020)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确认标准,造成土壤环境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明确。经现场踏勘、人员交流和相关卷宗资料收集等涉案环境污染调查,综合相关证据及监测报告等材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出具了该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
在本案磋商前,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四十五万六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处理。本案的成功办结实现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无缝衔接,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环境违法者不但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原标题: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成功磋商办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来源:亳州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