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亳州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对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厂区地面泥污、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保洁,公司大门出口处车辆冲洗平台无法正常喷水,不能正常使用,物料运输车辆未经冲洗直接驶出厂区,未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为了防止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现场查封。
为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提醒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减排措施,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原标题: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亳州一企业被查
来源:亳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