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4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XX有限公司开展远程帮扶督察,该公司正在生产,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4月开始生产,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查处过程
违反条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处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淮北环责改〔2023〕2号),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同时向该公司和责任人员兰XX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3〕2号、皖淮北环罚告〔2023〕3号),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和责任人员兰XX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23年4月20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罚〔2023〕2号、皖淮北环罚〔2023〕3号),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元整,对责任人员兰XX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2023年5月6日,该公司和责任人员兰XX均按时缴纳了罚款。
案件示范意义
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实施双罚,既处罚公司又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有助于增强企业守法意识,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原标题:以案释法(7)|某企业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被罚310000元!
来源: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