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刚结束的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蚌埠市督察期间,共接到畜禽养殖举报15件,占比达13.27%,群众关于畜禽养殖污染信访举报居高不下。为了进一步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规范案件办理,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公开三起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典型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加大教育警示力度。
案例一:蚌埠市振浩养猪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养殖废弃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禹会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位于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振浩养猪场北侧有一处自然坑塘,水质发黑发臭,执法人员随即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年出栏生猪550头,养殖过程中产生粪污未经处理,通过养殖大棚两侧设置的导流槽汇积后,直接排放至养殖场区外的自然坑塘内,导致坑塘内粪污漂浮。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禹会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向该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1.099万元。
三、督促整改情况
该养殖场积极落实整改,立即停止粪污外排行为,并建设沉淀池、沼气池,对产生的粪污进行沉淀、发酵处理后外运综合利用。同时,养殖场对自然坑塘内排放的粪污全面清理,消除环境污染。
案例二:固镇县王争养殖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4日,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王争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粪污暂存池建设不规范、未配套建设粪污收集管道、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与养殖粪污未能有效收集,通过排口直接排放至养殖大棚之间的空地,空地上部分养殖粪污漫溢至北侧沟渠,沟渠内积存大量养殖粪污。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向该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0.6188万元。
三、督促整改情况
2023年5月31日,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整改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时该养殖场已建设粪污收集管道,对破损的设施进行了修复,已完成对养殖大棚之间空地废水、粪污及北侧沟渠内粪污的清理整治。
案例三:固镇县张艳养殖场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6日,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张艳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排入粪污暂存池,未经处理通过暂存池内的白色pvc管道排入南侧的沟渠内。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向该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0.8666万元。
三、督促整改情况
2023年5月15日,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整改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时该养殖场粪污暂存池内通向沟渠的排口已使用混凝土砖封堵,前期排放至南侧沟渠的粪污已清理完成。
案件启示:全市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存在着设施治污能力偏低,运行管理不到位,无法实现养殖粪污全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导致粪污外溢乱排等造成周边河道沟渠水质污染、异味扰民。通过三起典型案例的公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治污设施,规范设施运行。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属地乡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相互联动的工作机制,属地乡镇要进一步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重点解决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难点、堵点问题,形成政府扶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监管严格的多方联动治理模式,从而推动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绿色发展。
原标题:三起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