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境新闻网 » 法治 » 正文 »

马鞍山:2人非法电鱼被行政处罚 还将面临公益诉讼

“我们知道不能电鱼,但心存侥幸,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日前,因使用电鱼方式破坏渔业资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又面临公益诉讼,徐某保、徐某平懊悔不已。

据悉,2023年6月7日,马鞍山博望区石臼湖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发现徐某保、徐某平驾驶三无船舶在石臼湖博望水域内电鱼,当即通知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依法立案调查,经现场勘验,当事人共同驾驶一艘机动塑料船在石臼湖博望水域使用电鱼器进行电鱼,共捕捞白鲢、鳡鱼、草鱼、翘嘴、红尾等渔获物26尾,计118.11公斤。

“电鱼是一种掠夺性、毁灭性的捕捞方式,不仅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对捕鱼者自身也有较大安全隐患。”市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夏德军介绍,电鱼将各种鱼类电死电伤,被击中的鱼即便侥幸存活,也基本失去了繁殖能力,不仅影响鱼的种群繁衍,也会对藻类、水生植物等各类水生生物产生巨大的危害,影响水生态平衡。同时,电鱼时高压电流瞬间爆发释放,如果电鱼者操作不当,身体部位不慎接触水体,会给电鱼者本人或其他涉水活动人员带来致命危险。

“在石臼湖自然保护区博望水域使用电鱼方式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夏德军表示,该案件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最终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最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捕捞工具、没收渔获物、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针对此案件,博望区检察院已对2位涉案当事人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义务,诉讼正在办理中。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近年来,马鞍山市积极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配合,优化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工作衔接,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诉前磋商、释法说理等,推动公益修复、损害赔偿,维护水域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记者邓婷婷 实习生高含莳)

原标题:非法电鱼不可为!

行政处罚后还将面临公益诉讼

来源:皖江晚报

安徽环境新闻网相关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