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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野生动物当“敛财工具” 太和一男子被判刑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大自然的宝贵资源,然而有一些不法之徒,却把这些动物当成赚钱的工具捕杀贩卖。太和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犯罪分子李某某受利益驱使,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最终被法院判处刑罚。

2022年1月18日,太和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李某某家中存有自制的烟花爆竹,对周边邻居的安全造成隐患。当地派出所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家中的冰柜里存有大量鸟类死体,于是立即将该线索转给森林警察大队。

经现场清点,共有鸟类死体1139只。其中1只红隼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的1108只斑鸠(珠颈斑鸠、山斑鸠)、6只喜鹊、13只黑水鸡、3只绿头鸭、8只雉鸡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的价值共计35.7万元。

“我知道国家是不允许捕杀、买卖、销售一些陆生野生动物的,但是这个来钱快。”面对问询,李某某交代,2021年一次偶然机会,他接触到外地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员,从中发现了“商机”。从那以后,他开始在太和县周边乡镇大量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在金钱的诱惑下,李某某胆子越来越大,形成了一条非法利益输送链。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太和检察院移送起诉。随后,太和检察院向太和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生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近日,太和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判决李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检察官说法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自2021年来,我们共办理保护野生动物案件17件。”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于瑞瑞介绍,陆生野生保护动物,不仅是大熊猫、扬子鳄、大象等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还有一些我们常见的,且被列入“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包括:小杜鹃、中杜鹃、大杜鹃等杜鹃科;斑姬啄木鸟、星头啄木鸟等啄木鸟科;金黄鹂、细嘴黄鹂等黄鹂科等。具体可以参考国家林草局于2023年6月30日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于瑞瑞提醒,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大家要切实增强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另外,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带来的不仅有牢狱之灾,更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遇到有人出售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时,要坚决予以抵制,同时第一时间拨打110举报。“只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和谐幸福。”(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李思屹)

原标题:把野生动物当“敛财工具”

男子因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获刑

来源:颍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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