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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以案释法10个典型案例

11月2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3年度合肥生态环境系统以案释法10个典型案例 。

1.安徽某木业公司屏风隔断生产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23日,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在开展建设项目自主验收专项排查过程中,发现安徽某木业公司屏风隔断生产项目已通过自主验收。项目现场的底漆房、面漆房实际分别配套建设了过滤棉+一级活性炭环境保护设施,但该公司《年产5000套屏风隔断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却记载底漆、面漆喷涂及烘干工序配套建设了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与实际建设情况明显不符,涉嫌自主验收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经调查取证与综合研判,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认定该公司在年产5000套屏风隔断生产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未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的违法行为属于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申明其已认真整改,完成自主验收程序,希望酌情减轻罚款金额。经现场复核,该公司案涉项目现场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并重新组织完成了对案涉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鉴于该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过法制审核与集体审议,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最终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6万元。

2.巢湖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7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巢湖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该检测机构环检线监控视频、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及机动车检验报告发现,该检测机构2023年3-4月期间,在排气检验过程中,对6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车辆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机动车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该检测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检测机构没收环保检测费用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人民币16万元。

3.某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11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大气扬尘污染巡查时发现,位于庐江县同大镇的水洗破碎站站内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和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处理。经调查发现,该破碎站用地是某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临时用地,由某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万元。

4.合肥某汽车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5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合肥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际建设有组织废气排放口数量为18个,与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有组织废气排放口数量(17个)不符,有1个有组织废气排放口未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查处情况】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2023年8月14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5.某车桥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6日,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某车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阅排污许可证副本及自行监测报告时发现,该单位2023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报告部分监测点位未进行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喷涂工序自行监测点位为6个,实际监测1个),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整。

6.巢湖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1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巢湖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经调阅该公司危险废物接收日报表相关资料及视频监控,发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记载的危险废物并未到达该公司,而6月21日10:47该公司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了危险废物接受信息。经调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记载的危险废物实际上已于2023年6月21日被转移至阜阳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因该润滑油有限公司缺乏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代码900-217-08)的资质,所以用巢湖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产废单位签署危废转移合同,但危险废物实际被转移至阜阳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9.9万元,同时将环境违法线索移交给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7.安徽某电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9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期总装车间发泡生产线正在往冰箱箱体注入聚醚、异氰酸酯、环戊烷三种物质混合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于厂区南侧墙面排气口排放。

【查处情况】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罚款7万元。

8.合肥市某医院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8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合肥市某医院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COD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在6月21日11时14分至6月23 日08时45分期间发生故障导致数据缺失。设备故障期间,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也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根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该情形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规定,对该单位罚款2万元。

9.安徽某养殖有限公司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安徽某养殖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养殖。2023年6月1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经采样检测,排放的废弃物中污染物指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

10.安徽某建材公司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生产线生产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22日,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检查线索:合肥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在承接该建材公司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时,将有组织废气1#、4#排气筒的颗粒物超标数据篡改为达标数据,并出具了虚假的验收监测报告。经调查,该建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采用虚假的验收监测报告编制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属于自主验收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最终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7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6.75万元。

原标题:2023年度合肥生态环境系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来源:合肥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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