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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违法“污染人”变身修复生态“放渔人”“种树人”

近日,在绩溪县登源河瀛洲村坝岸边,非法捕捞人员章某等2人在渔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陪同下,将4500尾光唇鱼鱼苗缓缓投入登源河水域中。“通过渔政部门教育,我深刻认识到在登源河保护区非法捕捞造成了生态环境危害,并愿意购买鱼苗,放流登源河。”章某还表示,今后他想成为一名志愿者,参与到登源河禁渔保护中。

今年5月,绩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瀛洲镇瀛洲村坝上河段有疑似非法捕捞行为,随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当场查实当事人章某等两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鱼,造成了渔业生态环境损害。立案后,经损害评估和赔偿磋商,章某等2人以放流替代性修复方式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受损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修复和改善。

无独有偶。在此之前8月,绩溪县一家石英矿业有限公司在整治扬溪镇塘地村“西家岩”山体裂纹、倾斜时,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山场林地进行施工,构成毁坏林地违法行为。经鉴定毁坏一般商品林面积0.4311公顷(6.46亩),造成林地种植条件破坏严重,符合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的相关条件。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该公司需承担毁坏林地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33090元。经磋商,赔偿义务人自愿以购买林业碳汇的形式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目前已在旌德县庙首林场成功购买碳汇689吨。这也是安徽省首例以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修复林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中,处罚不是唯一的赔偿形式,如何切实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如何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积极探索推进“替代修复方式”行政执法与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结合的模式。一方面建立完善制度,成立绩溪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定期组织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在强化本领域本单位线索跟踪查办的同时,对发现非本领域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进行线索转办,全面落实应赔尽赔。另一方面,强化方式创新,依法依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确定赔偿方案。对能够通过原地生态修复或者替代修复的,如赔偿当事人选择自行修复,明确在监督单位监督下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对无法完成原地修复、替代修复的案件,依据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出具的损害评估意见,赔偿金进入财政专户。

据统计,2023年,绩溪县创新运用林业碳汇量、增殖放流等多种替代性修复方式,共办理生态损害赔偿两件,使违法“污染人”变成修复生态的“宣传员”“放渔人”“种树人”,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为建设美丽绩溪注入了新的绿色动能。( 周明助)

原标题:绩溪违法“污染人”变身修复生态“放渔人”“种树人”

来源:中国环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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