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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三名嫌疑人非法电鱼被查获

禁渔期内,使用电捕鱼器在长江马鞍山段薛家洼湿地公园杨树林水域非法捕捞,最终“鱼入渔网,人入法网”。日前,由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移送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三人获刑。

今年3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邓某某、朱某某使用电捕鱼器在长江马鞍山段薛家洼湿地公园杨树林水域非法捕捞鲫鱼41尾(重2.7㎏)、鳜鱼1尾(重0.1㎏)、鳊鱼6尾(重0.5㎏)、鲹条7尾(重0.2㎏)、赤眼红鳟3尾(重0.55㎏),渔获物共计4.05千克,后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姚某某、邓某某、朱某某实施捕捞的地点属于禁渔区,使用的电鱼捕捞方法属于禁用方法,捕捞的时间在禁渔期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邓某某、朱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最终,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对扣押在案的电瓶一个、逆变器一台、头灯一个、抄网三个依法予以没收。

同时,三名被告人的非法捕鱼行为,破坏了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姚某某、邓某某、朱某某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620.3元。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也将根据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措施,督促违法行为人进行增殖放流。

“电鱼,作为一种掠夺性、毁灭性的捕捞方式,不仅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对捕鱼者自身也有较大安全隐患。”市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夏德军表示,希望通过此案警示大家共同保护渔业资源,不要擅自采用非法手段捕捞水产品,不在禁渔期、禁捕区非法捕捞,否则追悔莫及。请广大市民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报警举报,维护生态环境,从我做起!(记者邓婷婷)

原标题: 三名嫌疑人非法电鱼被查获

法院:获刑+赔偿+放流

来源:皖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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