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落实《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要求,持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对轻微违法违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容错免罚,给予企业改正机会。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有效促进了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了4起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阜阳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机制砂生产项目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4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阜阳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建机制砂生产项目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另查明,该项目于2022年6月份开始建设,现场检查时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裁量,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整(¥29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0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新建机制砂生产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之前,不得擅自建设。2022年12月2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后督察,该公司机制砂生产项目已拆除,现场已恢复原状。鉴于该公司为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2023年2月23日,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本案当事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及时停止建设,主动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对本案当事人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进一步体现了“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避免行政执法“一刀切”,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效果。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既能给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也能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企业主动守法,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案例二:阜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擅自投入生产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5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阜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年产150万套空调项目正在生产,配套安装的4套UV光解废气收集处理设备正在运行。另查明,该公司年产150万套空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12月19日经原颍东区环境保护局审批通过,2020年5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截至现场检查时,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裁量,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4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年产150万套空调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验收。2022年11月24日该公司向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验收延期的情况说明,受新冠疫情影响,该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环保验收。2023年2月4日,该公司年产150万套空调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环保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鉴于该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该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一条的规定,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审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2023年3月13日,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并正常运行,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且积极进行整改,最终完成了验收工作,通过批评教育等措施,提升了该单位的守法意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适用是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阜阳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8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阜阳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蛋鸡养殖项目于2019年6月13日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2019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截至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未进行排污登记。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进行裁量,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贰拾元整(¥152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4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进行污染源排污登记。2023年9月15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该公司已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鉴于该公司为首次违法,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排污登记填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文件精神,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2023年10月17日,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合法排污的凭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同时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本案当事人系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进行排污登记,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相关文件,及时对该企业进行了指导,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排污登记从而免予处罚,让企业既能意识到该行为带来的后果,又能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案例四:阜阳市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7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对阜阳市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年产30万套皮带轮生产线建设项目正在生产,配套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喷漆、烘烤车间门窗未密闭,调漆、喷烘烤工序产生的漆雾及有机废气无法负压收集,致使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逸散厂区内。该公司在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关闭喷漆、烘烤车间门窗进行生产。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进行裁量,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8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喷漆、烘烤车间生产时门窗密闭,配套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鉴于该公司为首次违法,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2023年11月2日向该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本案当事人因管理疏忽,生产时未密闭门窗,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场改正,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着力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涉案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提供了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提升了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指导帮扶等非强制性监管方式,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氛围,进一步打造企业良好发展的软环境。
原标题:【以案释法】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4起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阜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