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方某某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支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的每年三四月禁猎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为防止野生动物破坏雷笋,在未取得狩猎许可情况下,擅自在黄山区新华乡某村山场上多次安装不锈钢丝弹簧套、“警报器”等猎捕工具,共猎捕野生动物小麂8只。经黄山市黄山区林业局认定,被猎捕的小麂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猎捕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猎套、猎夹,是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猎捕的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
法院判决
黄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相关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方某某的侵权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资源,造成野生动物自然资源损失,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遂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三有动物”名录共计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包括常见的斑鸠、树麻雀、野鸡、野兔、麂、青蛙、壁虎、蟾蜍等。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环境,更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每一个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都将得到法律的严惩。法官提醒大家,如果遇到野生动物破坏庄稼,可及时联系林业部门处理,切不可使用法律禁用的工具在禁猎期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原标题:判刑!方某某,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
来源:今日黄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