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像烧荒、丢烟头、祭祀烧纸、放鞭炮等这些看起来很小的事,却极易留下火灾隐患。大皖新闻记者4月7日了解到,舒城县法院近日就依法审结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程某为方便行走,随手点燃杂树堆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被判犯失火罪,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因失火行为造成的损失81982元。
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2023年3月6日,被告人程某骑人力三轮车至舒城县某山场采挖映山红,采挖结束返回途中遇到一杂树堆,为方便行走,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树堆,并在未确保熄灭火源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后火势变大,引发森林火灾。经调查,此次火灾森林过火面积236.04亩,主要为疏林地、灌木林地和竹林地等,其中受灾森林面积为12.34亩,林木损失约47.96立方米,受损林木折合人民币8198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通讯员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