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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发布5起道路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切实推动解决群众关心关切的道路扬尘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能源局决定在全省范围联合开展道路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要求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开展全面排查,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和PM2.5走航仪等新设备发现并查处一批典型性案例。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集整理了5起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场地内堆存建筑垃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措施案

2024年1月12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高空巡航发现,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的酒糟资源化利用项目施工场地内南侧、西侧位置堆存有大面积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执法人员现场使用PM2.5走航仪监测,浓度严重超标。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帮扶指导,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复查发现,项目场地内东侧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仍未采取覆盖措施。

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2024年3月20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案例二:亳州市合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措施案

2024年1月1日,在亳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航拍发现,位于市高新区合欢路以南、茴香路以北、龙凤新河以西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施工工地仍在进行土方作业,且项目东侧、西侧、西南侧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未按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执法人员现场使用PM2.5走航仪监测,浓度严重超标。经调查核实,该项目施工单位是亳州市合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合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2024年3月6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案例三: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措施案

2024年1月1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高空巡航发现,位于利辛县长春路与政通路交叉口的政通苑项目工地内有大量工程渣土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2024年3月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案例四: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施工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措施案

2023年12月27日,在全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县区交叉互查专项行动中,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高空巡航发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谯城区柴家沟还原小区B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内,有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未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措施。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2024年1月2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案例五: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施工场地内堆存大量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覆盖案

2024年1月24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高空巡航发现,位于蒙城县秋水路与安驰大道东北侧的“城投·逍遥里”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内有大量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经调查核实,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土方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

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2024年3月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2024年3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扬尘污染治理是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一环,建筑施工、高速公路施工、渣土运输、土方作业过程中没有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极易造成扬尘污染,此类案件发生频率较高,其根源在于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认识不足。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和PM2.5走航仪等新设备发现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提高了案件查办效率,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治理成效的根本标准,精准、科学、依法开展道路扬尘污染排查整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道路扬尘污染问题,进一步健全长效治理监管机制,提升道路扬尘治理管控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原标题: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第一批道路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亳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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