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投诉,2023年11月,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执法人员经调阅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库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发现,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桂K7E78*、皖SYG18*、苏AB761*等13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均将油温传感器插入热水壶中,导致测量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被检车辆发动机润滑油温度,未按照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A.3.2条规定要求开展尾气排放检测,且均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一千零八十元,并处三十万五千元罚款。将该案件移交至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治理是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要的一环,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不按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面净化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在此呼吁广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以案为鉴,树立生态环境保护主人翁意识,把好机动车排放“准入关”,共同维护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
原标题: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亳州又一机动车尾气检测公司被重罚
来源:亳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