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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查获一起“以车代检”违法检验行为

2024年3月,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查获一起“以车代检”的违法检验行为。

案情简介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蚌埠市机动车排放检测智能防作弊系统发现,安徽泽宇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三号线、四号线检测过程有明显异常,通过蚌埠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系统调阅了该检验机构近三个月检测视频,采取数据比对、视频追踪、车辆信息核实等多种方式对该机构异常行为重点研判,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反复核查下,发现安徽泽宇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利用调换检测线路的方式,将4号汽油线的车辆替代3号汽柴混合线检测车辆尾气数据,严重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十四条“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3月4日下午,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案情分析会,确定检测站地形、管路连接方式、替检车辆具体位置等检查要素后,对现场执法行动做了周密部署。随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抽调精兵强将,发挥兵团作战优势,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市局大数据中心、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集中收网,突击检查该检验机构,现场固定证据,并连夜对检验操作人员和企业现场负责人迅速开展调查询问。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查实自2023年9月底起,安徽泽宇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通过采取调换检验检测车辆方式累计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71份。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柒仟柒佰元,处以罚款贰拾柒万伍仟元。将该案件移交至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较为隐蔽,涉及的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较为专业、复杂,办案难度较大。在本案中,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利用蚌埠市机动车排放检测智能防作弊系统,由大数据分析发现问题线索,让数据提取和分析更加精准、高效,运用科技手段查获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办案经验。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机动车检测领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倒逼和引导机动车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助力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原标题:【以案释法】火眼金睛辨真伪,“以车代检”现原形

来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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