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安徽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池州市发现,池州市建筑垃圾管理粗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缺失,综合利用短板明显,乱堆乱倒现象频发,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基本情况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近年来,池州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大,对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建筑垃圾底数不清,综合利用工作缺少统筹谋划,处置利用场所规划建设和运行监管不到位,行业发展无序,违规处置问题多发。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划缺失,未布局消纳场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池州市及下辖3县1区均未按法定要求,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年3月,省住建厅等部门印发《安徽省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的编制提出明确要求,池州市城市管理局重视不够,直至5月14日才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规划编制相关工作,推进缓慢。
图1 2020年以来,池州高新区未经审批用工程弃土填湖将汪矶湖填为平地
由于缺少统筹谋划,池州市及各县区至今无一处建筑垃圾消纳场,加之综合利用能力不足,导致一些地方建筑垃圾无处可去,出现乱堆乱放,甚至违规填湖等突出生态破坏问题。汪矶湖为前江工业园区规划的生态防护区,水域面积93.15亩。督察发现,自2020年以来,该湖被违规填埋工程弃土约44万方,湖面荡然无存,生态防护区功能丧失。
(二)监管不力,综合利用企业问题突出
长期以来,池州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疏于监管,仅对主城区范围内建筑装潢垃圾进行收集处置,对拆迁建筑垃圾却“不管不问”,大量拆迁建筑垃圾堆放在场地内未得到收集处置。池州绿源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是主城区内唯一的建筑装潢垃圾处置机构,但该企业建筑垃圾分拣破碎装置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车间及进出道路粉尘污染严重;且分拣措施落实不到位,破碎后的建筑垃圾含有大量塑料片,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图2 东至县新民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堆存大量石料基本未处置建筑垃圾
东至县新民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厂区内无任何建筑垃圾分拣设备,不具备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条件,以“综合利用”名义违规从事石料破碎加工。此外,该企业还存在侵占林地、超期使用临时用地、未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等问题。
(三)排查不力,问题整改不彻底
2021年1月,省住建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全面梳理排查存量建筑垃圾堆放情况,开展存量治理。2024年3月,省住建厅等部门印发《安徽省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各市在5月底前,全面排查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消纳、处理等底数,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池州市城市管理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和管理专项整治,直至督察进驻结束,建筑垃圾底数尚未摸清,存量治理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滞后。督察发现,池州长江大桥西南侧左家墩附近,贵池区乌沙镇237国道与001县道交口处,梅街镇潘桥社区井山村225省道旁,东至县尧渡镇滨湖园区内,石台县仁里镇杜村村下湾组伍石路旁等地块存在数十处建筑垃圾堆放、倾倒点,大量建筑垃圾长期堆存未得到处置。
图3 平天湖国家湿地公园内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
2023年以来,池州市生态环境警示片多次指出并交办平天湖国家湿地公园内存在多处建筑垃圾堆存未及时清运等问题,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上报相关问题已完成整改。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彻底,平天湖国家湿地公园内仍有多处建筑垃圾长期未清运。此外,石台溶洞群国家地质公园、秋浦仙境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也存在建筑垃圾倾倒现象,破坏当地自然生态环境。
图4 贵池区乌沙镇237国道与001县道交口处的拆迁垃圾以及石台溶洞群国家地质公园内的建筑垃圾
原因分析
池州市及相关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治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到位,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存在明显短板,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现象频发,问题长期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原标题:安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五 | 池州市部分区域建筑垃圾管理粗放 乱堆乱倒、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