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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七人盗采买卖山石获刑

绿色发展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理念,守护绿水青山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仍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非法采矿,破坏资源环境。记者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依法判处朱某伟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判处5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23年10月,朱某伟、朱某俊在明知国家封山禁采的政策情况下,未取得矿山开采的许可,为获得高额利润,准备盗采大通区上窑镇山石,经朱某涛牵线,与姚某达成20元一吨买卖山石的协议。朱某伟、朱某俊多次于夜间雇用朱某涛等人沿路帮助其放风。使用捣机、铲车等工程机械在上窑镇某村后石头塘口盗采山石。姚某多次联系李某等人驾驶货车将该石头塘口的山石运输至凤阳县某堆场,又以40元一吨的价格将山石转卖。其间,朱某伟、朱某俊联系朱某亮、朱某杰等人分别驾驶货车将盗采的山石运输至大通区某建材厂,以20元一吨的价格销售了410吨。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朱某俊、朱某伟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盗采山石8060吨,价值16.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姚某明知朱某伟、朱某俊盗采山石,事先与其通谋而予以收购被盗采山石7650吨,价值15.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朱某伟、朱某俊、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姚某、李某、朱某亮、朱某杰明知系盗采山石而帮助运输,所运输的山石重量分别为640多吨、500多吨、250吨、150多吨,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魏小雨)

原标题:七人盗采买卖山石获刑

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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