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日常检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调查取证、追踪溯源,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督促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保法治观念。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3日至5月14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对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南侧有人倾倒固废一事进行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主要从事市政项目施工、调试等业务,该公司在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2月份中标获得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资格后,于2023年2月与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由该公司负责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场地平整、土方开挖、文明施工、池内活性污泥原料的接收投放及配合联合试运转等零星工程。2023年11月1日,该公司在第二污水处理厂调试菌种驯化期间,擅自将多余的活性污泥倾倒在第二污水处理厂外南侧变压器下方,底部仅铺设一层防雨布,未采取其他防渗漏、防流失和防扬散措施,2023年11月28日,该公司利用挖掘机将倾倒的污泥覆土掩埋;2024年4月23日,相山经济开发区清运污泥时,污泥呈黑色松散团状。2024年5月10日至14日,该公司与寿县大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般固废委托处置协议,将倾倒的污泥委托寿县大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协议约定处置单价为200元/吨,共处置污泥40.2吨,产生处置费用0.804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024年5月31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处以罚款人民币10.905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裁量权适用规范。此案提醒企业和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清楚了解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倾倒的严重后果,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标题:以案释法(15)| 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来源:淮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