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2日,根据市大气办下发的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违规事件的转办函,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开展检测工作。通过视频监控对13辆车辆(皖FJ3R18、皖LFT268、皖FZ5524、皖F93894、皖FC3080、皖FLC066、皖F53325、皖FA8615、皖FJ3932、皖FX6530、皖FGA268、皖FF6A91、皖FH5307)检测过程的视频录像进行调阅,与该公司提供的上述车辆检测报告和过程数据对比发现,上述13辆车辆的检测报告和过程数据中记录的时间与视频监控录像里车辆检测时间一致,在上述车辆开展检测时,该公司检测使用的油温检测探头、转速检测探头未放置到需要检测的位置,但检测数据中却出现了该两项数据正常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该公司存在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024年7月16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对该机动车检测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208万元。
案件启示
作为专业机动车检测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上造假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假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测市场秩序。
机动车检测机构要恪守职业道德,确保采样检测过程规范,检测数据真实和准确,“诊断”出“生病”车辆,让“带病车”不上路。本案针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具有惩戒、警示、教育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原标题:以案释法(21)|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208万元!
来源:淮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