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服务中心2024年第一季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随机抽查发现环境违法线索,2024年2024年5月8日和6月2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执法人员对亳州市中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阅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库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发现:1.2023年1月30日和31日、2月21日、3月31日,该公司对蓝牌车皖STU858、皖S81511、皖SJJ559、皖SA0890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2.3.1.5要求;2.2023年2月28日,该公司对蓝牌车辆皖SZ6739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机动车尾气排放管外观检测时的照片与上线检测视频中的尾气排放管不一致,该公司知情并默许了该机动车尾气排放管末端加装了一个铁皮管,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6要求;3.经抽查皖SG5743、皖SG0572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检测工况,检测过程数据与检测结果中的最大轮边功率没有关联,与检测结论不一致,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5要求;4.该公司摩托车环保检测线未安装视频监控,环保检测数据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5.2023年3月13日,该公司对蓝牌车辆皖SU1T70机动车检测工况的过渡过程中,转鼓速度变化率每秒为2.71km/h,超过了转鼓速度变化率每秒2 km/h的最大限值,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3 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一千四百元,并处二十二万八千元罚款。
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治理是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要的一环,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不按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面净化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在此呼吁广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以案为鉴,树立生态环境保护主人翁意识,把好机动车排放“准入关”,共同维护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
原标题:2024年亳州市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亳州市中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不按规范开展检测被罚
来源:亳州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