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为了一己之私,男子非法倾倒废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徐某某在未办理工商执照、环境评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等证照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住处违法从事金属加工件的镀锌工作。将含有大量锌、铬、铅等重金属物质的废水通过墙面两个孔洞、管道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的水渠和基本农田。
经相关单位检测,并对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总铬限值及总锌限值的标准,徐某某住宅电镀作坊外排废水总铬超出77倍、总锌超出405.3倍,西侧水沟内总锌分别超出27.3倍、46.1倍、52.4倍、70倍、43.9倍,总铬超出1.88倍。
经庭审,徐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履行水体修复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尤其是土地资源、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关系着粮食安全国之大者,一旦污染,难以逆转。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通讯员 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