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建筑垃圾乱堆乱倒、违法违规处置行为,全面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对两起建筑垃圾乱堆乱倒和违规运输处置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望相关企业和个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处置建筑垃圾。
案例1
基本案情:
铜陵市******生态花木场将惠溪河污水处理泵站处空地作为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约895立方。铜陵市******生态花木场,未经核准在惠溪河污水处理泵站处空地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2024年10月21日郊区城市管理局予以立案并责令该公司于2日内将该处受纳的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的正规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处理结果:
郊区城市管理局认为,铜陵市******生态花木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70项“从重情形”之规定,决定对铜陵市******生态花木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7500元整罚款。
案例2
基本案情:当事人XXX于2024年8月30日上午6时,在义安区顺安镇东盛大道驾驶车辆运输货物未覆盖造成道路泼洒,属于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
处理结果:义安区城市管理局认为,当事人X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现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及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501项“从轻情形”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元整罚款。
欢迎市民朋友积极参与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通过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咨询和投诉举报在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有关事项,共同推动实现全市建筑垃圾长效治理。
1.铜陵市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0562-12319
2.枞阳县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0562-3227008
3.铜官区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0562-2836552
4.义安区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0562-8810279
5.郊区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0562-2896719
原标题:铜陵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二期)
来源:铜陵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