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境新闻讯 12月9日,铜陵市郊区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及时间
(一)禁放区域。郊区大通镇隶属社区、村,桥南办事处隶属社区,普农集团移交到郊区的社区。
(二)禁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6.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苗圃;7.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8.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9.郊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自2020年1月24日零时起实施。
二、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
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
郊区应急管理局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郊区分局
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