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以来,根据全国重污染天气应对联合会商结果,区域空气质量逐渐转差,安徽省亳州市经历了多轮污染过程。期间,经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意,亳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为加强重污染天气环境监管,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污染物排放量有效削减,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发现并查处一批典型案例。经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理,近日公开曝光第一批共7起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案情简介】
1、2024年12月6日,亳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亳州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发现,蒙城县富力建材厂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发现,该厂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应当按照管控要求停产或者限制排放大气污染物。调阅亳州市2024年重污染天气涉气企业减排清单发现,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该厂破碎、成型等排放颗粒物工序应当停产。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厂建有一条烧结砖成型生产线,隧道窑内有明火,正在烧制标砖,排气筒有废气排放。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
2、2024年12月9日,亳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亳州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用电监控发现,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执法人员对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向物料库房内运输、装卸物料,未开启车间内安装的水喷淋进行洒水降尘;物料库房进出口路面有撒落的物料,物料库房东侧地面和废混凝土棚进出路面有积尘,未及时洒水、清扫。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
3、2024年12月25日,亳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亳州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发现,安徽图革家居定制有限责任公司机加工车间裁切机、开孔机、手切锯、开槽机均有工人在进行生产作业、面漆车间有人进行了调漆、喷漆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没有按照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应停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
4、2024年12月26日,亳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亳州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用电监控发现,蒙城县双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执法人员对蒙城县双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对一辆灰色轿车的后保险杠零件进行喷漆作业,喷漆过程中配套的治污设施未开启运行,喷漆房门未关闭,喷漆房外气味刺鼻。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
5、2024年12月26日,亳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亳州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发现,杭萧钢构(亳州)有限公司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调阅杭萧钢构(亳州)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停产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调阅亳州市2024年重污染天气涉气企业减排清单发现,该公司在橙色预警期间,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应当落实停产管控措施。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
6、2025年1月20日,亳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亳州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发现,蒙城县江淮毅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规定,重污染二级应急预警措施为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单位停产。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涂车间有喷漆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另有刚喷过漆的汽车保险杠及部分半成品。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
7、2025年1月21日,亳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亳州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用电监控发现,安徽省昂科塑料有限公司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塑车间正在生产,注塑车间北侧一窗户和南侧大门处敞开状态。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这些行为也违背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可采取包括责令相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在内的应急措施。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若违反本条例,特别是第二项所列“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金额可高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并可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鉴于此,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上述法规,对相关企业进行了依法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在重污染天气发生前或已经发生时,采取的紧急减排措施旨在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减轻大气环境的污染程度,并确保公众健康。对于在预警发布后仍不执行相应措施的个别企业,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法律制裁。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与其社会信用、税收优惠、科技企业认定等事项密切相关,所有违法记录将被纳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一旦存在违法行为,企业将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参与国有资金项目的投标等。
原标题: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亳州多家企业被查!(2025年第一批)
来源:“亳州生态环境”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