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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非法收购、出售“珊瑚珍品”获刑并处罚金

近日,泾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吴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珊瑚石,被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法院判决吴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43450元,并要求其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案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敲响警钟。

2021年9月,吴某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违规收购混有珊瑚碎料、礁石和贝壳等杂物的珊瑚骨共2000千克,并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2024年3月,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吴某仓库现场查获1650.2千克涉案物品,其中173.8千克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珊瑚纲石珊瑚目物种,涉案价值高达434500元。

案发后,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全部涉案石珊瑚。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韩婷)

原标题:“珊瑚珍品”莫染指 非法买卖必获刑

来源:宣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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