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促使畜禽养殖场积极落实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将以下4起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件予以公开。
案例一:宿州市灵璧县尹集镇新希望养殖家庭农场未及时处置畜禽粪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7日,宿州市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灵璧县尹集镇新希望养殖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农场为规模化养殖场,建有2栋养殖大棚,存栏蛋鸡约5000只,该农场将约5吨的畜禽养殖粪污集中堆放在当地一处农田,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
二、查处情况
该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农场作出罚款6188元的处罚决定。该农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将露天堆放的养殖粪污清理至沉淀池内,并加强日常管理,实现养殖粪污规范化收集、贮存和处置。
三、案件启示
灵璧县作为皖北农业和畜禽养殖大县,通过依法查处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树立生态优先的理念,既强化法律的刚性约束,又推动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降低面源污染风险,对促进畜牧业绿色转型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二:六安市安徽利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案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8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安徽利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生猪14000头左右,因疏于管控,将4栋猪舍暂存池污水同时排放进入集污井,造成污水溢流至周边自然沟渠。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898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组织人员将外溢污水回抽至沼气池,利用厌氧发酵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现有集污井进行加高改造,有效提升集污井的容积,增强污水贮存能力,保障日常生产与应急状况下的污水暂存需求。
三、案件启示
针对部分畜禽养殖企业环保责任意识淡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缺失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帮扶指导养殖企业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算清“环境账”,建设并正常运行适配生产规模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将污染防治融入生产全流程,实现绿色转型、健康发展。
案例三:滁州市定远县龙德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9日,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规模化养殖场定远县龙德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使用无人机进行巡查,发现该公司堆肥车间安装的一套生物滤塔除臭装置未运行。经进一步调查,该处生物滤塔除臭装置已毁损,不能开启运行,产生的恶臭气体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43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按整改要求对生物滤塔进行修复,并正常开启运行。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无人机巡查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优势,精准发现并依法查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方污染物的行为,解决了群众身边“急难愁盼”的环境问题,同时也促进规模化养殖场切实履行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规范科学管理。
案例四:蚌埠市五河县亿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超标排放养殖污水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8日,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五河县亿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南侧有一涵管正在排放有粪便臭味的灰黑色浑浊污水。经进一步调查,该合作社为规模化养殖场,存栏生猪约1700头,建有3个化粪池,处理后的养殖污水用于农田灌溉。该合作社在进行沼液灌溉时管道破裂,导致处理后的养殖污水流入沟渠。经检测,流出的养殖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均超标。
二、查处情况
该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合作社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合作社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整改,及时筑坝拦截沟渠污水,使用水泵回抽收集养殖污水并资源化利用,消除了环境污染。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定期巡查、信访举报核查等多渠道,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的环境监管,主动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促进畜禽养殖企业加强环境管理。
原标题:省厅公布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