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境新闻网 » 公告 » 正文 »

淮南发布排污许可证到期延续工作的通知

安徽环境新闻网讯  据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消息 淮南市共7家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将于2022年2月1日前陆续到期,请相关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抓紧时间做好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

2022年2月1日前到期排污单位名单

核发部门及咨询联系方式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0554-2671872

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0554-2630897

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0554-5677150

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0554-5658695

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0554-4948689

大通区生态环境分局:0554-2519369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0554-3310192

寿县生态环境分局:0554-4108059

凤台县生态环境分局:0554-8685525

申请时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请相关排污单位按要求尽快提出延期申请,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材料要求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需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完成申请。

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五)请各相关排污单位及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取得联系,并及时提交延期申请。





安徽环境新闻网相关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