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境新闻网讯 10月12日, 从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获悉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提交排污许可证2023年第三季度执行报告的公告。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排污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相关规定,蚌埠市重点管理和部分行业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名单详见表2)应提交2023年第三季度执行报告。
请相关排污单位2023年10月15日(含)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提交《2023年第三季度执行报告》电子件,纸质件自行留存备查。请注意在2023年9月30日(含)前提交无效。2023年9月30日(含)前已提交的请联系相关单位(表1)退回,并于2023年10月15日(含)前重新提交。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