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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分钟带你了解民法典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你知道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吗?为什么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哪些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需要赔偿呢?带着这些疑问,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民法典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又专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失和费用的范围作了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个小常识

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

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为什么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环境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正所谓: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哪些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需要赔偿?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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