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上午,马鞍山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通报了《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的相关情况。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的需要。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加快建立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作为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一项内容。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13亿多人生活环境,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201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对改善生活环境,对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出台《条例》为生活垃圾分类提供法制保障很有必要。
二是促进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稳致远的需要。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靠全社会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和每个人共同参与才能做好的事情,要切实做好这件事情,除了靠宣传教育引导外,还需要有刚性法规约束。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生活垃圾分类并不难,难的是习惯养成。我国从2000年开始,在北京、上海、广州等8个城市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广工作。20年过去,收效甚微,其原因有二,一是终端处理设施建设不到位,造成前端分类,后端混收混运混合处理,挫伤了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积极性;二是没有制定出台刚性法规,生活垃圾分类只是倡导而并非强制实行,从而导致生活垃圾分类没有实质性进展。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新固废法》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这几年上海、北京、合肥、铜陵等城市均已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效促进了当地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借鉴兄弟城市经验,出台本《条例》是推动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
三是我马鞍山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近年来,马鞍山市已在全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部分居住小区、乡镇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马鞍山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已基本建成,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等,为马鞍山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马鞍山市已具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基本条件。通过不断的宣传教育,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氛围逐渐浓厚,为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生活垃圾分类这个关键小事做大做细做成,让生活垃圾分类成为全社会的文明自觉、行为习惯、良好风尚,为把我市打造成为安徽的“杭嘉湖”,长三角的“白菜心”,全力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生态福地、智造名城”提供制度保障,马鞍山市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样有利于促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效落实。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出台工作,为了使《条例》立法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马鞍山市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并制定了《条例》立法起草工作方案,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和工作步骤。《条例》(草案)在广泛吸收兄弟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批。
《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标准进行了界定,并就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体系、处理体系、责任体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配套设施建设等环节进行了系统的制度设计,规范了各个环节的实施主体及行为。
《条例》共分7章4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11条,为总体要求。包括立法的依据和目的、适应范围、分类标准、管理原则、资金保障、部门职责、宣传教育、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和责任、垃圾收费和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 源头减量,共7条。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本章规定了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如何进行源头减量。其中,针对政府如何做源头减量管理、企业如何做源头减量、农贸市场等如何做源头减量、单位和家庭如何做源头减量有详细规定。
第三章 分类投放,共4条。本章规定了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如何进行源头分类投放。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模式;第二十条确定我马鞍山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本条对投放管理责任人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条为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第二十二条规定,马鞍山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分类指导员定时定点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指导居民分类投放垃圾并纠正错误的投放行为。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共7条。生活垃圾分类是系统工程,必须做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本章对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如何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要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设施。第二十四条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作了具体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是对收运企业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是对处理企业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5条。该章分别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制度监督、信息公开、投诉查处五个方面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在本章节中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并作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评选条件之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6条。本章是对违反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是对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是对个人和单位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处罚,对个人最高处罚200元,对单位最高处罚50万元;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是对收集运输和处理企业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处罚;第四十条为兜底条款。
第七章 附则,规定了本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