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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 “禁限塑”新规于5月1日起施行

3月28日上午,《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新闻发布会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新修改的《规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结合“禁限塑”工作监管和执法实际,进一步压实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经营、使用者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20年12月7日,蚌埠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规定》,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不仅是安徽省首部禁塑规定,也是蚌埠市“禁限塑”工作实施层面的政策依据。

为解决蚌埠市“禁限塑”日常监管和执法中存在的监管对象法律边界不清晰、责任单位缺失、处罚力度不足、部分处罚条款设置缺失等问题,确保全市“禁限塑”工作迈上新台阶,蚌埠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军对《决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决定》共十五条,本次修订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创新和拓展:

一是删除禁限塑范围详情和原第三条、第十条关于概念性、重复性及无明确意义的表述。明确了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禁止、限制的时间和范围由发展改革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的需要实行动态管理;

二是完善“禁限塑”工作监管和执法构架。其中,明确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禁塑”工作机制;细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综合管理职责,明确了农业农村、商务、文旅体、卫健、邮政等行业监管职责,市场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和商务领域违反禁限塑管理规定的具体监管职责;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列入目录明令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邮政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自蚌埠“禁塑”工作开展以来,政府部门一直将替代品产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多措并举促进替代品提质降价。蚌埠集聚了丰原集团等生物基材料源头工厂,可就地就近供应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原料,降低物流运输成本。以购物袋为例,目前全生物降解塑料袋的销售价格约为传统不可降解塑料袋价格的1.5倍,相较“禁塑”初期的3-4倍已大幅降低。“在提质方面,一是研发国际先进水平生物降解材料,通过蚌埠市科技计划专项支持‘禁塑’相关技术研究,支持企业、院校和科研机构深入合作建设产学研联合体,研究探索先进生物降解材料技术;二是加大生物降解塑料制品质量抽检频次,重点关注产品的抗渗漏性、耐断裂性等,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应该说,在保质期内、质量检测合格的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是可以满足使用需求的。”李军表示。

下一步,蚌埠将进一步加快完善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建设;加强对电商平台、物流行业、仓储批发、农贸市场等源头治理管控;积极推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加快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推动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建立完善责任清单,压实县区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公民社会责任;开展专项行动,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宣传的广度、频度、深度,引导群众从“要我禁塑”转变为“我要禁塑”,形成良好社会氛围,让“禁限塑”成为全社会保护环境的共识和共同举措。(融媒体记者 何沛 通讯员 喻静)

原标题:蚌埠 “禁限塑”新规于5月1日起施行

来源:蚌埠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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