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记者从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认为,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仍存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安装共享难、时段性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制约了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的释放。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对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地区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要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加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推进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共享,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加大充电网络建设运营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方出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专项支持政策,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等新模式,探索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维服务体验,结合农村地区充电设施环境、电网基础条件、运行维护要求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制修订和典型设计。
《意见》明确,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丰富新能源汽车供应,如开发更多经济实用的车型,特别是新能源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产品。同时,鼓励企业面向农村地区市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县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提高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公交、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力度;提供多元化购买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消费券等支持。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鼓励地方政府加强政企联动,开展购车赠送充电优惠券等活动。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 中环报记者乔建华)
原标题: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
来源:中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