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境新闻讯 7月3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提交2024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各排污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蚌埠市重点管理和部分行业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名单详见表2)应提交2024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请相关排污单位于2024年7月15日(含)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提交《2024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电子件,纸质件自行留存备查。
请注意:1.在2024年6月30日(含)前提交无效。2024年6月30日(含)前已提交的请联系相关单位(表1)退回,并于2024年7月15日(含)前重新提交;2.执行报告相关操作指南请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执行报告”->“操作指南”查询;3.若当季度停产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执行报告”->“停产管理”中填报。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