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境新闻网 » 法治 » 正文 »

规范、保障公益诉讼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有了《办案规则》

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四周年之际,《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党中央的关心重视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五个阶段,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为更好地落实党中央有关公益诉讼的新部署、新要求,更好地规范、保障公益诉讼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及时回应实践需求,提高办案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案规则》。

《办案规则》强调检察机关办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司法公开。在总结各地办案实践的基础上,《办案规则》对一体化办案机制作了规定,建立了办案中的交办、提办、督办、领办以及跨区划管辖机制,并明确了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等内容。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立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履职过程中,不同层级、地域的检察机关都有相应的分工和权限。考虑到检察机关管辖的特殊规律,人民法院正在推行集中管辖改革,《办案规则》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分离的原则。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立案管辖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级别、地域不对应,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这样的管辖制度实际上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高效率解决公益损害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法检两家有机衔接、密切配合,共同筑牢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说。

《办案规则》细化了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方式和保障措施。根据办案实践经验,《办案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则、方式、具体程序、保障等内容。特别是在调查权保障方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人大常委会、纪检监察机关、上级主管机关报告或者通报。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对行政机关同一时期多个同类违法行为按照行政相对人数量分别立案、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的问题,《办案规则》提出以行政机关为对象的立案标准,规定对于同一行政机关对多个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形,应当作为一个案件立案。此外,还规定检察机关决定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磋商;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在公告的基础上增加了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的相关内容。

《办案规则》根据各领域案件的特点细化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并根据民法典和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的改革要求,规定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中,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记者 陈媛媛)

原标题:生态损害赔偿怎么赔?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定可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环境



责任编辑:周虹安徽环境新闻网相关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