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境新闻网 » 法治 » 正文 »

以案释法 | 亳州查处废品收购领域环境违法第一案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2022年3月23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对一家废品收购企业——蒙城县捷某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情况下,擅自拆解处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电路板。

【查处情况】

蒙城县捷某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之规定。

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对蒙城县捷某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8600元。

【案件启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经营者要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方可进行处理;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此案件,是亳州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废品收购领域环境违法第一案,对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原标题:以案释法 | 亳州市查处废品收购领域环境违法第一案

来源:亳州生态环境

安徽环境新闻网相关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