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内部人员举报,2022年6月27日,安徽省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亳州市中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皖SA5778、皖SB0303等13辆柴油车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均有明显可见烟度;对皖SDQ058、皖SY0362等4辆柴油车尾气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深度均不足400mm。违反了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2条和第B.2.3.1.4条规定要求。经现场检查,该公司对以上违规检测车辆,均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为防止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柴油车尾气检测设备实施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一千五百五十元,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核定,对该公司处三十万五千元罚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全部违规检测车辆召回重检。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醒:机动车尾气治理是打好“蓝天保卫战”重要的一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非现场监管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中环报通讯员刘峰)
原标题: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亳州一机动车尾气检测公司被重罚
来源:中国环境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