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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 黄山一男子被判缓刑并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

“我没有想到电鱼行为的后果这么严重,甚至影响到家人和孩子,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庭审现场,董某某后悔莫及。

2022年11月8日,黄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董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恢复费人民币2320元、鉴定评估费人民币800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6日21时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到汪王岭狮鸣村民组旁边的河道内用电瓶电鱼时被巡查民警当场查获,缴获各野生鱼类1.05公斤。6月8日,经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认定,董某某用电瓶电鱼的行为构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另查明,3月至6月,被告人董某某多次使用电瓶在太平湖镇和平桥至汪王岭村铜锣桥水域、仙源镇麻川河、新明乡蓝水河内电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其具体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行为。该行为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对鱼类和其他水生物危害极大,必须坚持予以杜绝。任何组织或个人严禁在河流、池塘、沟渠等水域擅自进行电鱼,一经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的责任义务,共同守护绿水青山,造福子孙后代。(记者刘梦美)

原标题:非法捕捞水产品!黄山区董某某判决结果

来源:今日黄山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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